印刷小广告|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小广告”违法行为的通告

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3-04-19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小广告”违法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印刷小广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印刷小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城区建筑物及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

二、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接非法广告印刷业务。

三、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公共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不文明、不健康广告和信息。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通过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从事非法制作公文、证件、印章的;

(二)通过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拉客招嫖、传播色情内容的;

(三)因张贴、喷涂“小广告”、传单等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通过“小广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

(五)通过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在市城区道路上阻挡、拦截车辆散发“小广告”,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七)对幕后指使、雇用他人实施上述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按共同违法犯罪处理,从重处罚。

五、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的行为及利用“小广告”进行违法犯罪的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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