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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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PAGE8页共NUMPAGES8页2022年印刷企业五项制度范本承印验证制度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双方合法经营,杜绝假冒商标、包装、制版事件,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条第二条本公司设立承印验证员,负责各种印刷包装产品的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归档保存_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接收印刷包装业务流程。登记验证审核填写书面报告营销负责人签字交付生产安排印刷包装。接收印刷包装业务时,承印方必须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双方加盖公章的承印委托书。其中特殊包装(如药品、涉及商标印刷)印刷时需要承印方提供专项证明文件。
2、审核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审核提交书面材料有效期、合法性等,如不符、过期、超范围均不得签收,也不得暂时收受,告知承印方必须提供有效并且充足证明材料方可。填制书面报告后,报营销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安排设计、生产,同时设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书面材料,以便查证,做到件件有落实、样样有据查。在印刷包装完成后,由仓库管理员登记入库,发货时必须由仓库管理员签字,客户签收时需在发货单上签字,同时将出库单交财务一份,并填制承印业务报告表,收回承印书面材料只做印刷档案。承印登记制度本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
3、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立即提供。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_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_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第三条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要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编号,并记录是单页或宣传册等形式,以便备查。第四条印刷包装任务完工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条第二条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印刷品保管制度本公司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仓库管理员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
4、完毕后,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底片、印刷包装的样本等由营销部专人保管,承印的半成品、成品由仓库管理员保管。仓库报关员要根据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入库,不得损毁。仓库报关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做好保密管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各种原辅、半成品、成品出库时,要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开具的出库单或发货单发货,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对库存积压的成品或半成品,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由相关部门_集中统一销毁。印刷品交付制度本公司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包装业务后,应由品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入库,由仓库管理员认真清点成品数量,登记台账。发货时
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根据入库单进行重新清点。第三条交货完毕,对一般印刷品如需提取样品,在提取样品后加盖“印样”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查的期限为两年。第四条对于完成的印刷包装,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五条如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_位同意,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或“样品”“等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质检人员、承印验证审核应严格执行有关
6、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印方应提供材料的却不能提供的,或者在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有虚假的,成品仓库一律不得发货。本公司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生产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管理员,再由相关负责人交给委托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属于国家_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刷或打印国家_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2022年印刷企业五项制度范本(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
7、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_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城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
8、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_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
9、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_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_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
10、书。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_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_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_内容的_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_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_性出版物准印证。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
11、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_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_;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
12、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叠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印刷机关、团体、_、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_,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_复印件。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_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
13、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_复印件等。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英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_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_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_统一印制。第十八条印刷
14、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_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_、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
15、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_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第五章印刷品交付制度第二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樱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于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_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第二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第六章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第二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井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_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第二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_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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