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3-02-15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1)第1号
当事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营业场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类药物研发的公司。2021年4月10日,当事人为了推广其研发的药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片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属于处方药广告单印刷,并于2021年5月12日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温州市鹿城区威斯汀酒店举办了一场学术推广会。会议期间,当事人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上述酒店大堂、会议签到处及会场内放置了6个易拉宝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的具体内容为:左上角为“艾弗沙”字样及其logo(此为当事人自己取的药品名称),右上角为“艾力斯”字样及其logo,中间上方为“强效缩瘤、安全弗药”字样,下方为药品外包装图片,最下方为“新药上市”及“艾弗沙.甲磺酸伏美替尼”字样。上述印刷品广告由当事人提供具体内容并委托上海惜善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制作,共计制作了6个,制作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单印刷,且案发时尚未取得“甲磺酸伏美替尼片”广告发布的许可。
另查,上述印刷品广告会议结束后当事人已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线索移送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学术会议委托服务协议、区域上市会确认单、药品注册证书、《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已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
考虑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法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200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拾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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