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3-01-14
印花税的正列举的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通过对税目进行备注的方式进了列举(实质是明确和限定?)。
比如: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比如:很多的解答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一般性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因为广告是“正列举”范围的,所以只要是涉及“广告”的合同,不管是制作、放映播映、自媒体展示发布、宣传活动策划、户外广告、发布、视频拍摄等广告印刷服务合同,都认为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不管此类“广告”活动到底是不是属于法律合同意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
暂行条列下,印花税相对容易判断和处理,因为“正列举”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的备注,印花税最后自成了一体,不需要考虑《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民法典》带来的法律上的合同的变化,合同法规的变化对印花税的征收没有任何变化。
众所周知,《印花税法》税目没有暂行条例一样进行备注(列举?!)。
《印花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也没有提到《民法典》,没有规定应税凭证与《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关系,除了名称一样。
因为《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承揽合同的子目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因此有人得出承揽合同只包括此六项合同的结论,并认为只有这六项需要缴纳印花税,广告合同不再属于承揽合同,也不再需要缴纳印花税。(注:多数子目不是必选必填项)
我们只能推论《印花税法》的应税合同应按《民法典》的典型合同来判断,即属于应税《民法典》典型合同范畴的合同即是《印花税法》应税的合同(税目)。
可是,目前对合同如何判断属于哪个典型合同或者无名合同存在巨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还是以很复杂的承揽合同举例。《印花税法》的税目“承揽合同”没有备注。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分则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但本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以上六种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种类,但本法所调整的范围不仅限于此。承揽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适用极为广泛,只要符合本条第1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应归于承揽合同范畴。
本文的核心并不在于广告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的应税合同,而在于“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也就是《民法典》的承揽合同包括服务合同吗?或者说包括那些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下的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
《合同法》、《民法典》下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比如挖机租赁配司机干活,应归为承揽合同。
比如提供的保洁服务(非雇佣),应归为承揽合同。
目前《民法典》立法并未将服务合同单独作为典型合同广告印刷服务合同,一般认为服务合同包括了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等等等,此中的界限并不清晰。
对于印花税来说,如何界定应税的承揽合同范围,服务合同征税或不征税如何界定,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目前法律界就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的区分尚无定论。
所以这不是一个广告算不算承揽合同的问题。
来源: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麒麟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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