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2-12-27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依照《印
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
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
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
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
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
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
证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
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
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
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
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
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
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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