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3-05-09
界文广新[201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全市各印刷企业:
为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印刷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根本上杜绝违规承印行为的发生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按照《印刷业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印刷企业管理,规范印刷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全市印刷企业要严格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类别,在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严格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3、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等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4、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5、全市各印刷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安全消防工作。“春节”期间,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活动,排查隐患,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6、全市印刷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于2011年3月3日前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自3月底开始将每月《印刷登记簿》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备案,逾期未落实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界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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