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3-04-26
编者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福建十大包装印刷企业,要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为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提升福建省印刷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对照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结合自身实际,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了《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办法》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示范”为抓手,组织开展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认定工作,并对示范企业给予专门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福建省印刷业加快“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高质量发展。
今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将修订《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福建十大包装印刷企业,在印刷业“十四五”规划指引下,启动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加快培育壮大龙头骨干印刷企业和先进产业集群,开好局、起好步,推动构建印刷业新发展格局。各地要积极学习借鉴“福建做法”,结合自身实际,抓好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落实和宣传,努力探索丰富印刷业的创新发展经验。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新出〔2021〕8号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委宣传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省印刷行业协会:
现将《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月29日
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重点印刷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印刷产业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和融合化发展水平,推动福建省印刷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印刷企业是指福建省内资质合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产品优质、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印刷企业。
第三条 示范印刷企业的认定要遵循诚信申报、严格评审、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示范印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质合格。申请企业必须在福建省内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满三周年。
(二)守法经营。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违法违规记录,近三年如实填报并提交印刷企业年度报告,且近三年内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三)生产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诚信经营。不拖欠员工工资、不欠缴税收和社会保险金等,有良好的诚信度。
(五)规模效益。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度全部实现盈利,同时参照《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印刷企业规模产值的划分,结合我省实际,申报企业年印刷工业总产值:数字印刷企业不低于500万元,出版物印刷企业和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六)质量较高。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整体质量较高,近三年在印装和环保质量抽检中无批质量不合格。
(七)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按照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八)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先进,关键设备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九)绿色环保。积极开展绿色生产,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十)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
(十一)品牌塑造。在推动印刷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和融合化发展等方面有一定的创新举措和影响力。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列入省示范印刷企业推荐对象:
(一)企业注重社会效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承接政府应急任务,承办公益性会议、展览、活动,或近三年累计爱心捐赠总金额超10万元;
(二)获得中华印制大奖优秀作品奖及其以上或业界公认的国外印制大奖;
(三)获评国家印刷示范企业;
(四)近三年入选全国印刷包装企业百强榜;
(五)近三年入选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
(六)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
(七)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八)所研发的印刷工艺、技术、设备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九)承担或参与省级(含)以上科技攻关项目;
(十)受到省级以上(含)表彰和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自愿申报,经各设区市(含平潭)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申请表》。
(二)印刷企业门口照片和不同车间的内景照片各1张。
(三)企业生产设备清单、人才队伍建设与技术创新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年度对外加工贸易额超500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近三年获得各种荣誉、通过的各类认证(如绿色印刷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获得的各项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无重大安全事故,并按时提交印刷企业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由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需加盖公章;申报真实性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其他证明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相关参评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评审。评审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申报。各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申报,并负责收集申报材料,申报采取自愿原则。
(二)初审。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推荐意见,报省新闻出版局(请示件)。
(三)复审。省新闻出版局对各地初审推荐对象进行实地勘验,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企业名单。省印刷协会协助省新闻出版局做好复审工作。
(四)评审。随机抽选省印刷产业专家库3位以上(含)专家进行评审,从企业整体情况、经济效益、综合竞争力、社会责任四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按最终得分高低排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研究。省新闻出版局专题会议研究。
(六)公布。将评选结果在“福建宣传”等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评审结果。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自2021年起,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组织评选20家省示范印刷企业。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合理,评审细分为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和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等五类。对评审通过的,授予“福建省示范印刷企业”称号。
第九条 对获评省示范印刷企业的,省新闻出版局将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省示范印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省新闻出版局将每年组织开展省示范印刷企业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考核企业上一年度的各项经营情况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确保示范印刷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撤销其省印刷示范企业称号,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取得积极效果的。
(二)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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