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印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3-04-19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沿段宽法》中明确指出:固定销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广告经营者利用固定殖品且去又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矛树至特简者服务的印刷品广告形式,统一标识为"DM"。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为与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特号的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相区别,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须具有如下特征:

1.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其为印刷品广告。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广告宣传印刷,《固定形式印刷品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识"DM"。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依次由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三部分组成,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

2.不得具有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特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本刊、杂志、专刊等字样,实行免费投递。

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中的职责分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与报纸、期刊形式特征相混淆及涉嫌非法出版活动行为的广告宣传印刷,将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出版物广告市场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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