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永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分类:投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2-12-30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永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育根,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高田村委会果老围村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审理经过

关于惠州市永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永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367.2元及利息;二、本案受理费3630.74元、公告费300元惠州市永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由被告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权利人惠州市永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州市永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事实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23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以及到本院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尔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廷科审判员钟盛审判员黄智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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